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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怎么算?

典型案例:

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向乙公司借款200余万,并出具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日期。乙公司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向甲公司催收借款。2018年2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收借款,甲公司未能偿还。2018年4月1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双方对于该笔借款的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均无明确约定。甲公司辩称,该借条形成时间是2014年1月1日,到原告起诉之时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甲公司出具给乙公司借条之日并不是乙公司权利受侵犯之时,由于借条没有载明还款期限,双方事先也没有约定付款方式和期限,因此乙公司依法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应从乙公司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之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判决甲公司应偿还乙公司全部借款。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甲公司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甲乙双方的债权视为不定期债权,作为债务人的甲公司可以随时支付借款,作为债权人的乙公司也可以随时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因此,甲公司出具借条时乙公司的债权并未受到损害,只有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债权,甲公司拒不履行时,乙公司的权利才受到侵害,故诉讼时效应从乙方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借条上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并不代表债权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的约束。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在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其诉讼时效则从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三年,但是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二十年。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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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08-29 13: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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