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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能主张利息吗?

案例:

2015年10月18日,谢某夫妇向王某借款30000元,并于当天向王某出具一份借据,约定于2015年11月18日前还清借款。谢某夫妇共同在该借据开头的借款人空栏上签字并捺指印。谢某夫妇借款后并未依约还款,王某多次催讨均未果,于2017年9月14日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共同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元(按月利息2%计算);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夫妇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

律师解析:

原告王某提供的借据证明其出借的借款本金为30000元。由于借款合同双方既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于原告请求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超过了年利率6%,超出部分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点评:

依照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但利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高限度。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于熟人或亲戚朋友之间的资金帮助,往往借贷双方法律意识较淡薄,或碍于面子,借款时并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或仅通过口头约定利息,能够按期付息仅靠诚信道德约束。如果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债权人如何救济?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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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08-29 13: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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