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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羊皮的狼

典型案例: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经贷款中介管某某介绍,诱骗在校学生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在实际借款人民币22万元的情况下,写下借款金额总计105万元的借条,并持借条向黄某某的父母索债,最终骗取金额37万元,黄某某父母随后报警,警方经过侦查取证,认定张某存在通过虚增高额债务骗取黄某某财产的犯罪事实,遂在侦查终结后将其犯罪事实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本案中,学生黄某某实际向张某借款22万,而张某却让黄某某签下欠付105万的借条,并持该借条向黄某某父母索要钱财,最终获利37万元,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捏造借条虚增借贷金额,向黄某某父母勒索钱财,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点评:

“套路贷”以低息、无担保、快速贷款等做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但到借款过程中,犯罪分子就花样百出,以“保证金”“行规”等各种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受害人一旦签订了前述协议,犯罪分子就会撕下伪装,露出真面目,勾结恶势力用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恐吓、骚扰被害人及其亲人、朋友,迫使被害人支付超额“借款”,实践中,有许多受害人不堪其扰,选择妥协,甚至有被害人不堪压力,选择自杀。因此,律师建议一旦发现自己或周围亲人、朋友遭遇“套路贷”,一定要及时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线索,避免悲剧发生。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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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08-29 13: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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