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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将借款转给第三人,

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案例:

2015年9月26日,朱某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借用期叁个月。”同日,黄某向第三人王某账户转账及现金交付共计200万元。以上借款到期后,黄某多次向朱某催收未果。后黄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朱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为200万元,该借款由原告依被告指示交付给第三人王某。在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条》后,原告向第三人交付借款,应当认定为受被告的指示而履行交付义务,遂判令被告朱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200万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及及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易言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须向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第三人交付借款后,借款合同方才生效。本案涉及出借人向借款人指示的第三人交付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出借人已向借款人履行出借义务、合同是否已生效的问题。由于人民法院已查明黄某向第三人王某账户转账及现金交付200万元皆受朱某指示,故应认定为黄某已向朱某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依法生效。

律师点评:

在民间借贷案例中,诸如本案中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情形十分常见。出借人依借款人指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虽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却符合日常交易习惯。第三人虽作为合同履行中的一方主体而存在,却非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主体仍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出借人向借款人指示的第三人交付借款则视为出借人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合同依法生效,在借款到期后,出借人当然有权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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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19-08-29 11: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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